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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该如何办理产权变更及再转让手续
2007年09月06日新华网

    新华网讯  (记者 邓华宁)日前,南京市民孙先生咨询房产管理部门:前不久他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原双方名下的一处房产转移到他和8岁孩子名下,他想了解一下如何办理该房的产权变更手续,以及如果今后他要出售孩子的房产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就此问题,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做出解答:夫妻双方离婚后,如在房产归属问题上已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登记资料,向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变更手续。但有几方面需要提醒市民注意:1、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部门盖章(或未经公证),并且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则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办理登记手续。2、如房屋已设定抵押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

    由于孙先生一家在产权归属问题上已达成协议,该处房产归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但因孩子未成年,他的法定监护人还需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则需按赠与办理相关手续。今后,若处分该处房产时孩子尚未成年,则必须由孩子的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共同出具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的承诺公证书后,双方同时到场签字,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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