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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妻子四上法院要与丈夫离婚
2007年09月20日新华网
溧阳法院近日审结原告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案。据介绍,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1月28日生了女儿。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爱好存在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曾于2001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2年5月份,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后原告撤诉;嗣后,双方关系虽然得到缓解,但双方又于2005年秋天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并于2005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06年8月30日,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溧阳法院近日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其他相关事宜依法处理。 (张娟 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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